针对“男子购买迷奸药被抓后辩称是给老婆用”这一事件,我们需要从法律、道德和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进行严肃分析:
一、法律层面:辩解无效,涉嫌多重犯罪
购买迷奸药本身已构成违法
我国《刑法》明确规定,非法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持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(如γ-羟丁酸、三唑仑等常见迷奸药成分)属于犯罪行为。无论其声称的用途如何,购买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第347条(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)或第348条(非法持有毒品罪)。
“给老婆用”的辩解不具法律效力
婚内性同意权不可剥夺:即使针对配偶,未经对方明确同意使用药物强迫发生性关系,同样构成强奸罪(《刑法》第236条)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“使用药物致使被害人昏迷后强奸”列为加重处罚情节。
逻辑荒谬性:若药物真用于夫妻生活,为何需通过非法渠道购买?此类辩解暴露其对性自主权的漠视。
二、社会危害性:暴露潜在犯罪意图
迷奸药的犯罪工具属性
此类药物在黑市流通的核心目的就是实施性侵害、抢劫等犯罪。公安部数据显示,2020-2023年侦破的性侵案中,超30%与迷奸药直接相关。购买行为本身已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。
辩解背后的危险信号
以“夫妻用途”开脱,实则是对家庭暴力与婚内强奸的变相合理化。我国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身心侵害,该说辞可能掩盖更严重的家暴风险。
三、道德批判:挑战人伦底线
物化配偶的扭曲价值观
将妻子视为“可使用药物操控的对象”,彻底践踏婚姻关系中平等与尊重的基石,暴露极端性别歧视观念。
对公共信任的破坏
此类辩解企图利用“家庭私事”逃避法律制裁,可能误导公众对迷药危害的认知,削弱对性暴力犯罪的警惕。
四、执法与舆论导向:必须零容忍
司法实践需排除干扰
办案机关应重点追查药物来源、交易记录及通讯信息,通过客观证据戳穿谎言,避免被主观辩解误导。如查实存在犯罪预谋或既往侵害行为,应数罪并罚。
社会需强化法治共识
媒体与公众应明确传递:
“迷药无合法用途”:除医疗等极少数特许场景外,个人持有即违法;
“同意不能下药”:即使伴侣关系,剥夺意识状态的性行为即是强奸;
“辩解加重恶性”:以家庭为挡箭牌试图脱罪,反映更深层的社会危害性。
结语
此案绝非“家庭私事”,而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典型案件。法律不会因一句荒唐辩解而纵容犯罪,社会道德更不容许以婚姻为名掩盖暴力本质。 从源头打击迷药黑产、严惩购买者、普及性同意权教育,才是遏制此类罪行的根本路径。对于该男子,法律应给予与其行为危险性相匹配的制裁,以儆效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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